反腐专题片何以引发关注******
多地纪委全会召开前后推出警示教育片 大力营造严的氛围
反腐专题片何以引发关注
本报记者 韩亚栋 管筱璞
1月28日,春节假期结束后首日,湖南省十二届纪委三次全会现场播放了专题片《忠诚与背叛——2022湖南反腐警示录》;当晚,《一严到底——贵州正风肃纪反腐》在贵州卫视开播。此前,江西、广西、海南等地也纷纷推出《“赶考”路上》《清廉建设 勇毅前行》《利剑护航自贸港》等专题片。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正风肃纪反腐实践成果转化为警示、教育、宣传资源,有助于推进廉洁文化建设,增强对中国特色反腐败之路的价值情感认同。专题片在社会引发广泛关注,反映了干部群众对全面从严治党成效的认可,更饱含着公众对持续深入正风肃纪反腐的新期待。
释放反腐败斗争一刻不停、永远吹冲锋号的强烈信号
酒以百箱计,烟以千条计,家成了烟酒店铺,自己俨然就是烟酒老板——《忠诚与背叛》中,湖南省农村信用联社党委原书记赵应云出镜忏悔:“这三年时间在农信社,是被烟熏倒的,是被酒醉翻的。”
在湖南省农村信用联社工作期间,赵应云在干部职务晋升、贷款发放等事项中,大肆收受礼金、烟酒、购物卡等,小到几千元,大到几十万元,涉及人数之众、金额之多,令人触目惊心。赵应云称,烟酒于他,有如“家庭的印钞机”,“单位给我发的是年薪,我通过处理和变卖烟酒,特别是通过我的司机来变卖,司机给我发的是月薪”。其妻明知这些烟酒来路不正,却乐在其中,“觉得(信用社)是企业性质的,可能没那么严”。今年1月,赵应云被“双开”,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自2018年起,在每年的湖南省纪委全会现场,都会播出警示教育专题片《忠诚与背叛》,与会人员人手一本《警示录》。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反腐专题片既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忠实记录,也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生动注脚。反腐专题片多点开花、渐成惯例,释放了反腐败斗争一刻不停、永远吹冲锋号的强烈信号。
《清廉建设 勇毅前行》中,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委原书记李新元反思称,自己的毛病是“贪权、贪财、贪色、贪玩”。
“李新元表面上说对党忠诚,实际上却早已丧失理想信念,是典型的‘伪忠诚’。”专题片披露,李新元在各种会议上要求党员干部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自己却首先变质。未如愿晋升副省级干部,他竟听信风水转运之说,把行政大楼前的4000多平米荷花池填平。
李新元善于伪装、到处作秀,包装其廉洁自律形象。其胞弟交代,“表面叫我们不要打着他的旗号,私下里让我们去钦州和贵港拿到项目,非法得到了一定的利益。”接受老板宴请时,他多次带头并号召在场公职人员各自掏出100元作为“伙食费”。
经查,2003年至2021年,李新元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和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亿余元。其中党的十八大后收受的占97%,党的十九大后收受的占82%。最终,李新元被“双开”。2022年9月,李新元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从主政一方的‘一把手’蜕变成当地政治生态的‘污染源’,专题片披露的案例警示我们: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遏制增量、清除存量的任务依然艰巨。”庄德水说:“必须坚决摒弃权宜之计、一时之举的思想,坚决克服松劲歇脚、疲劳厌战的情绪,坚决防止转变风向、降调变调的错误期待,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永远吹冲锋号,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剖析腐败案件的政治危害,督促引导党员干部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忠诚与背叛》呈现的湖南省湘潭市委原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曹炯芳案,引发关注。不少人注意到,专题片讲述该案的切入点是腐败问题,落脚点是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不坚决、不彻底、不到位问题。
城市建设本应根据地方实际量力而行。2016年5月,曹炯芳就任湘潭市委书记后,在全市大拆大建,不顾财力、不切实际盲目提出,将每一条城市道路打造成景观路、精品路、样板路,累计铺排项目345个,总投资617亿元。钱从何来?曹炯芳给的政策是——创新融资渠道,大开举债闸门。市、县两级平台公司争相当起违规融资举债的急先锋。
2017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党中央要求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曹炯芳却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继续违规举债,当地债务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他在任5年多里,湘潭成为湖南唯一被财政部列入一类预警地区的市州。
曹炯芳在片中“现身说法”:“正是因为对中央的大政方针贯彻不坚决、不彻底、不到位,有些方面搞了变通,所以为湘潭整个经济发展,特别是对未来留下了很沉重的负担,我是负有难以推卸的责任。”
为有效化解金融风险,按照党中央和省委部署,湖南省纪委监委将违规举债和虚假化债专项监督作为开展政治监督的重要任务。省纪委监委坚持从政治上查起,把债务问题作为审查调查重点,深挖彻查背后权钱交易、利益输送问题,共留置曹炯芳等69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
党中央作出的决策部署,涉及党和国家方方面面,每一项都与全国人民当下和未来的生活紧密相关,每一项都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政治监督就跟进到哪里,这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使命。
海南自贸港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和对外开放重大举措。人才是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生力军。2018年5月,海南启动“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出台人才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服务保障政策。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办证中心履行出入境管理及户口迁移管理职责,时任中心副主任梁宁、辜春漫等人本应为来琼人才提供便利高效落户服务,却为非法中介团伙办理“假人才”虚假职业证书认证和户口落户大开绿灯。不到两年,累计违规办理3465名“假人才”落户,帮中介非法获利逾1.6亿元,从中受贿3000余万元。
海口市纪委监委对涉案公职人员立案审查调查19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4人,移送司法机关18人,追回赃款1.6亿余元。梁宁、辜春漫等人被“双开”。市纪委监委发出以案促改工作建议,督促海口市公安局党委开展违规落户人员户籍清退等整改工作。该局在整改中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推出各项为民便民利民举措,户政业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我们对案件的反思整改,并没有停留在通报个人贪腐问题上,而是通过深刻剖析案件的政治危害,引导大家反思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上存在的差距,不断纠正政治偏差,不断校正发展航向。”海口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杨会春说:“政治监督是实现党的政治路线的重要保障,也是督促全党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有力举措,要在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上下更大功夫。”
既在“惩”字上下功夫,又着力做好“治”的文章,不断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效能
《清廉建设 勇毅前行》中这句话让人印象深刻: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要着力在“惩”字上下功夫,又要做好“治”的文章。
自2015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先后有四任“一把手”被查处。作为继任者,该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健却并未汲取教训。他让妻子改行当律师,通过收取服务费等方式来收受好处费。2014年至2021年,李健利用职务便利,为20多人在工程项目承揽、物资采购、人事任免、刑罚执行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37万余元。2021年8月,李健被“双开”。2021年12月,李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针对此案暴露的监狱系统“一把手”腐败、官商勾结等突出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加大整治力度,查处钟山监狱二监区原教导员向军等一批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分析研判腐败问题成因,提出纪检监察建议,推动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制定了24项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组织开展全区监狱系统“系统促治”工作,紧盯监狱系统“减假暂”、工程项目建设、国有资产管理、人财物审批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研究制定《广西监狱人民警察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暂行)》,划出错案追责“红线”;建立健全招投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招标管理办法,建立“防火墙”;建立计算机随机抽取代理机构、业主评委工作机制,全面实行招标采购工作信息化管控,做到全程留痕;完善“减假暂”案件信息化办案平台,实现案件档案数字化,可查询、可追溯。
《利剑护航自贸港》中,这样的场景令人印象深刻:2020年10月,在海南省纪委监委督促下,临高县政府对长岛蓝湾房地产项目3栋违建高楼依法拆除。
位于海南岛西北部的临高县,素有“鱼米之乡”美誉。一段时间以来,该县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缺失,县委县政府多名“一把手”自身不正、任性用权,使得长岛蓝湾房地产项目违规建设,侵占海岸带,破坏红色景区风貌。海南省纪委监委坚持自然生态问题和政治生态问题一起查,全面揭开临高系列腐败案的“盖子”,铲除了长期以来阻碍临高经济社会发展的积弊毒瘤。
临高在全县广泛开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对全县违规填海造地、侵占海岸带等破坏自然生态问题进行排查整改,针对一些党员干部违规办企业、插手工程、吃喝风严重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坚决肃清系列腐败案件造成的影响,持续打造自然生态和政治生态的绿水青山。
作为临高经济发展重要“增长极”,临高金牌港开发区一度因不法商人与领导干部相互勾结、霸占公共码头和海域影响开发建设。随着以案促治深入推进,县政府依法收回被长期圈占的金牌港码头使用权,大力发展东港码头装配式建筑产业,推动西港码头旅游和游艇生产基地建设,彻底扭转园区发展停滞不前局面,金牌港开发区重焕生机,一跃成为海南十三个重点园区之一。
坚决铲除啃食人民群众利益的“蝇贪”“硕鼠”,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
“打虎拍蝇”的背后,是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这在专题片中也有生动呈现。
“那大镇那恁村委会爱图村民小组原副组长符冠余,长期把持操纵爱图村民小组,挪用和侵占集体资金几千万元用于偿还债务、个人挥霍及家庭花销。”2018年9月,一封中央巡视组转来的群众来信,引起海南省儋州市纪委监委关注。不久,中央扫黑除恶第18督导组转来的举报件,同样指向符冠余。
调查发现,符冠余长期与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勾结,聚众赌博,放高利贷,拉拢村民小组干部,威胁恐吓村民。他还操纵村民小组选举,李永海被推到前台,成了爱图村民小组组长,成为其侵占集体资金的帮凶。
儋州市纪委监委抽调多名办案骨干成立专案组,加强与公安机关协同配合,对符冠余等人违纪违法问题深挖彻查。经查,2012年至2018年,符冠余指使李永海从村民小组账户分17次将1677万余元集体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李永海从中侵占93万余元。俩人还非法转让、出售宅基地79套,非法获利4000余万元。2019年7月,符冠余被开除党籍。2020年12月,符冠余、李永海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九年;分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100万元,分别并处罚金420万元。
作为海南省琼海市人民医院的骨科权威,骨关节外科原主任冯光和骨病外科原主任胡东山非但没有心系患者,反而向他们伸出“黑手”。利用拍板决定用哪家骨科耗材公司产品的权力,他们毫无顾忌从中收取提成,比例最低的8%,高的达25%。这些回扣最终都是由患者来买单。
47岁的王雪是琼海本地人,一直做保洁,其丈夫做保安,家里有80多岁的父母和两个正在上学的子女。4年前因突发不适,家人带着王雪找到冯光治疗,做了两次手术。虽说有医保报销,个人仍要负担好几万元。这笔治疗费,对她和家人是笔沉重的负担。王雪的治疗费用中,骨科耗材共计9.8万元,冯光从中提成7800元。
专题片透露,胡东山和冯光在挑选骨科耗材时,从未从患者需要和减轻其负担的角度考虑,而是看哪个骨科耗材能让自己的回扣更高。2013年1月至2020年8月,胡东山170余次收受回扣228万余元,冯光150余次收受回扣总计382万余元。2021年2月,胡东山、冯光受到政务开除处分,后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发后,琼海市人民医院出台规章制度和措施,推动把患者的医疗费用降下来。同类病患较先前的治疗费用普遍下调20%-30%。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决整治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多地纪检监察干部在专题片中表示,要坚决铲除一切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蝇贪”“硕鼠”,不断夯实党长期执政的政治根基。(中国纪检监察报)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模式与路径******
作者:张小明(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教研部(中欧应急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必要性
城市风险的本质特征为“超辖区化”。城市风险并不总是内嵌于城市行政单元,它的发生地点、影响范围并不局限在固定区域,还可能超越特定的行政边界,向其他城市溢出。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在密集的城市人流中,病原体迅速传播会加剧风险蔓延和扩散的可能性。各类自然灾害潜藏着次生性灾害威胁,容易触发更大范围的灾情,如暴雨灾害,一旦上游河流决堤,很容易引起中下游城市的洪灾。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虽发生地点和影响范围相对集中,但不妥善的处理同样也可能对其他城市造成不良影响。城市发展中涌现的新兴风险,特别是技术风险、网络安全风险等,具有很强的复合性、联动性和叠加性,更可能产生超越空间范围的颠覆性影响。
我国城市风险防控模式具有典型的“辖区性”特征。我国采取属地管理模式应对城市风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指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基本法和单行法都强调了突发事件的本地负责、本地化解特征。
在面对“超辖区化”的城市风险挑战时,“辖区化”的属地管理防控模式难免会陷入失灵困境。一方面,它固化地引导行政人员遵循应急管理的属地思维,忽略了跨域风险防控中的权责配置与相互协作。当出现跨域风险和危机时,地方政府往往会在辖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驱动下“自扫门前雪”,片面强调本地的风险处置责任,忽视甚至搁置“共同责任区”风险问题,继而可能导致跨域风险问题的防控呈现出分散化、碎片化状态,并最终延误风险的最佳处置时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资源与能力难以适应跨域风险防控要求。地方政府基本形成了与属地管理模式相匹配的信息收集、报送程序以及资源调集、分配机制。当风险出现后,地方政府能够按照固定规范的流程迅速启动应急响应。而城市跨域风险超越了单一行政区域范围,发展演变趋势不确定,表现形态多变复杂,更重要的是,它突破了地方政府的风险治理权限,涉及到不同应急力量的博弈与权衡,仅仅依靠某一城市的属地管理模式显然很难产生成效。
基于此,进行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极为必要。跨域,顾名思义是跨越地域界限。由于地域具有明确的区划边界性,因此,跨域实际指向的是跨越不同的行政区划;而行政区划又有各自的法定治理权限,这意味着跨域更深层的是对单一治理权的突破。当风险的潜在致灾因子、可能承灾对象超出了城市的行政区划,城市跨域风险就产生了。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有三种典型情境:一是潜在致灾因子超出特定行政区划范围,涉及两个甚至多个城市辖区,如河流水位暴涨会波及流经的中下游城市。二是潜在致灾因子发生在某一城市范围内,而可能的承灾对象分布广泛,如火山喷发后的火山灰顺着风向飘至其他城市。三是潜在致灾因子与可能承灾对象分别分布在不同城市区划。这三种情况都超出了单个城市的治理权限和治理能力,需要采取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模式。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是城市跨域风险治理的重要类别和突破。协同治理是对原有治理范式的超越和发展,它强调在尽可能满足利益相关者需求的同时,通过协力合作、共同行动的方式,最大可能地维护整体利益。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过程中,不同城市主体代表着多元利益,它们需要通过博弈协商、相互协作的方式,化解区域风险问题,实现区域利益和地方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跨域风险的协同治理,是在一般性跨域风险治理的基础上,对治理的目标、过程和结果的更高层次追求。根据现有跨域治理模式分类,结合跨域风险治理的现实情况,可将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划分出两种类型:上级政府主导型和平行区域自发型。第一种类型强调中央政府或者共同上级政府的权威性,他们是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发起方,掌握着治理过程中的决策权和指挥权。第二种类型则出于城市主体的自发性,不同城市特别是毗邻城市,出于各自城市发展的需要和维护城市安全的利益需求而主动形成的治理模式。结合实践看,平行区域自发型的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运用更为广泛。总之,突破地理空间整合应急力量进行合作应对的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模式,将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趋势。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模式建构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核心是通过总体顶层设计建构一套行之有效的模式和体制。它囊括了中央政府对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总体布局,同时还包括各城市共同体基于区域实践构建的治理体制、组织体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职能配置和责任关系。它深刻体现了在服从中央政府关于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最高指挥、协调权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跨域城市共同体的自主权与核心地位的模式特征。
第一,完善中央政府对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我国城市种类繁多,行政结构复杂。从城市规模看,包括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从行政结构看,分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等。这些城市在人口规模、经济实力、政治话语权上存在较大差异,完全依靠自组织、自我协调的方式,可能会陷入组织无序、协调不通、效率低下的困境。因此,中央从顶层设计层面进行总体布局、设定规范就极为重要。近年来,中央政府高度重视、统筹布局并积极推进城市跨域协同治理,打造了一套完善的规划体系、规则体系和组织体系,为城市群地方政府进行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示范。中央政府在强调区域合作、融合互动、资源共通、服务共享等区域发展的同时,还兼顾了风险、灾害、危机的安全统筹。
第二,探索“综合协调、协同共治、属地管理”的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体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厘清了应急管理实践中的政府上下级关系,为风险治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制度保障。然而,现有的治理体制高度聚焦特定行政区划内的突发事件,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跨域风险这一重要类别。基于此,有必要建立面向跨域风险的新体制,以进一步规范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实践中的权责关系,特别是不同城市领导权、指挥权的配置问题。具体地,应形成“综合协调、协同共治、属地管理”的跨域风险协同治理体制。综合协调是指不同城市政府应急领导力量组成的综合性协调机构享有跨域风险治理的协调权,履行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应急值守的职能,发挥跨域风险治理的运转枢纽作用。协同共治是指风险的发生地城市、波及地城市政府协同参与、共同治理跨域风险问题,以谈判、商议的方式达成跨域风险治理的最优行动方案。属地管理是在坚持综合性协调机构协调作用和跨域治理共同体协同作用的基础上,延续片区责任制,辖区政府仍然是本区划范围内风险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和最先响应人,负责向综合性协调机构和其他城市传输信息,在配合跨域治理共同体风险处置方针的同时,负责应急处置本区域的风险事项。
第三,设立“综合性协调机构”为主导的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组织体系。健全的组织体系是确保跨域风险协同治理工作成效的关键力量。进行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组织体系的设计,既要兼顾中央政府在工作协调方面的权威性优势,还要尊重跨域城市政府的自主权与核心地位,并妥善适应多元风险类别的外部情境。基于此,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组织体系要特别注重三项内容:一是构建中央层面的跨域风险协调办公室,规划全国范围内的城市跨域风险治理工作,必要时还可以由相关部门参与到城市跨域的机构体系中。二是设立综合性协调组织机构。毗邻城市要主动打破行政区划界限,由各地政府、应急管理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人组建综合性协调组织机构,将其作为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常设机构,发挥指导、协调的核心作用,保障跨域风险治理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运行。例如,2012年,为了应对突发性跨界水污染事故,长三角二省一市成立应急联合委员会、预警应急指挥办公室和应急专项工作组等机构,制定跨域治污的行动方案并负责领导和组织落实工作。三是设立具体风险导向的跨域协同治理办公室。在综合性协调机构内,下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主要类别的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办公室,专门对接各自领域的日常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专业性。
第四,理顺各类机构的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职能配置。城市跨域风险治理过程中,综合协调工作普遍面临着双重困境。一是风险的不确定性催生了城市政府差别化的风险回应态度。风险是一种未然状态,具有发生的不确定性。部分存在侥幸心理的城市管理者,往往会选择采取消极、懈怠的态度回应跨域风险事项和合作治理活动,这可能会影响到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活动的实际进展和整体成效。二是城市主体分布在不同行政区,它们各自有着独立的治理权和多样的利益需求,跨域合作需要统筹的因素多,协调的难度也更大。为了克服双重困境,有必要进一步明晰协同组织机构的职能,加强机构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对此,特别需要赋予综合性协调机构以必要的实质性权力,发挥该机构的权威作用,确立该机构的跨域风险常态化预防与治理职责:负责起草跨域风险治理协议,编制风险防控预案,研究制定风险协作的重要政策、年度计划与合作事项,并负责组织召开跨域协调会议。同时,还要明确该机构在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估、风险处置、风险监控、风险沟通各环节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调度职能。当出现重特大跨域风险,超出综合性协调机构的应对处置范围和能力时,中央相关机构应及时干预,对风险应对处置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第五,构建“发生地为主、波及地为辅”的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责任框架。清晰的权力责任体系是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城市跨域协同风险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地方政府的权责关系不明晰,“谁主责、谁担责”的问题有时处于模糊状态。责任关系不明晰,即便促成了跨域协同治理活动,城市主体由于缺乏刚性约束,很容易在风险的治理参与、评估沟通、响应处置过程中产生侥幸、懈怠心理。对于愿意承担责任积极作为的主体而言,也难免会存在定位不明、把握不清的困惑。因此,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应当妥善配置权责关系,构建“发生地为主、波及地为辅”的责任框架。一要建立城市跨域风险治理责任体系,建立跨域风险治理的责任清单,明晰各主体单位在跨域合作、联合治理中的权责范围,实现重大跨域风险治理发生地牵头、波及地配合的组织模式。例如,《京津冀协同应对事故灾难工作纲要》将建立协同应急责任体系列为五大工作内容之一,指出要“以区域应急联动综合预案为指导,研究确定京津冀协同应对事故工作中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急队伍的工作责任,联合编制区域协同应急责任清单”。二是明确城市主体在跨域风险治理中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制定法律或者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程序和方式。对信息上报不及时、不完全,甚至刻意隐瞒和虚报风险信息,以及不积极参与跨域联合协作,响应不及时,应急处置不配合等行为,给予严厉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运行机制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总体顶层设计和模式体制,需要通过完善的运行机制设计来保障落实。当出现跨域风险时,没有任何一个城市能够独善其身,也没有哪个城市能够担负起单独应对风险的防控责任和能力。为此,需要通过各种制度或非制度性约束,鼓励各城市采取联合行动,维持稳定、持续和正式的合作关系。这需要重点处理好城市间三个方面的协同:一是目标协同。不同城市在经济发展水平、主政官员治理理念上存在着差异,这决定了他们参与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目标偏好可能会不太一致,对跨域风险治理的效果也存在着差别化的需求。相比于风险波及地城市,风险发生地往往有着更高的目标追求。而目标的不同又会带来城市主体行为选择的差异。因此,需要对主体目标进行调和,尽可能达成趋同状态,兼顾各城市切实需求的同时,保证目标的可操作性。二是过程协同。风险治理一头连接着常态,一头连接着应急态。因此,风险治理除了要衔接好跨区域的风险排查、联合指挥、跨域救援等全流程防控和资源供应、信息沟通等全方位保障的协同外,还要妥善处理常态与风险态转换时的协同关系。一方面,保证日常演练、风险监测、预防与风险识别、处置的高效衔接,确保跨域风险出现后,城市政府能第一时间从常态管理转换到风险处置状态,迅速调配资源进行响应。另一方面,还需关注风险应对与应急处置的协同,做好跨域应急管理的准备,以在重特大跨域风险转变为跨域灾害后有充分的动员力、处置力。三是资源协同。主要是推进不同城市间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的协同,保证跨域资源供应体系完整、规范,在应急状态下能够迅速调配。
具体来说,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运行机制设计,包括沟通机制、评估机制、利益机制、信任机制等方面。
首先,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在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估、风险处理以及风险监控这四个步骤中,自始至终都需要进行风险沟通。只有将风险的相关情况,包括风险来源、范围、特性、演变趋势等,传达给相关的人,包括导致风险的人、面临风险的人、需要进行风险治理的人,风险治理活动才有价值可言。跨域风险波及面广,涉及因素复杂,加上不同城市间的地理区位阻隔,信息的分布极为分散,各城市主体往往只掌握着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风险状况,对整体风险情况缺乏判断,这会很大程度上限制风险治理后续活动的开展。因此,建立高效的沟通机制,是保障城市跨域风险治理良性运行的重要前提。一方面,依托统一信息平台,实现预警信息的常态化沟通。借助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5G等新兴技术手段,搭建现代化跨域风险信息平台,实时监测、追踪并实时共享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传统风险和新兴技术风险领域的风险源信息,保证跨域治理共同体能够在完整的信息链条下对风险的整体态势和演变情况进行科学的研判、评估,并提醒可能涉及的毗邻城市做好风险的预警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另一方面,完善风险治理过程中的基础信息共享,实现城市基础信息的互联互通。风险是突发事件的萌芽状态,风险治理是应急管理活动的起点。各城市的跨域风险治理活动,除了做好一般性的风险处置活动,还要共同应对重特大跨域风险转变为跨域突发事件甚至跨域危机后的管理活动。因此,城市之间还需要就应急基础信息达成充分沟通,如及时共享城市人口总量与空间分布、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规模、应急技术配备等情况,以便充分识别各城市的资源储备情况,明晰区域整体的应急储备短板,以更好地进行跨域风险的协同治理。
其次,构建合理的评估机制。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是一项长期工程,具有时间周期上的持续性和持久性,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也不是某一次风险治理活动就能终结的。因此,及时地发现问题,针对性地改进问题,为之后的城市跨域风险治理积累有益经验就极为重要。这需要依托合理的评估机制,对治理过程中的表现、治理绩效等进行评估。在评估主体上,需要综合性协调机构、跨域城市共同体、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形成以学术机构、专业团队等第三方机构阶段性评估为主,综合性协调机构与跨域城市共同体定期自评为辅的评估体系。在评估内容上,一是针对风险治理活动的评估。还原风险治理情境,就应急预案、治理协议的有效程度,风险预防、评估、处置工作的及时程度,资源准备、信息交流的充分程度,风险应对效率情况等主要内容进行评估和改正,更新和完善风险治理模式与工作机制,推动城市风险治理工作更加有序地开展。二是面向各参与治理主体的评估。确定综合性协调机构在跨域风险治理中领导、指挥、协调行为的有效性情况,掌握不同城市在风险协同治理各个环节的相互配合情况,了解各城市主体参与跨域风险防控中的成本投入、工作成效和责任履行情况。在评估结果的运用上,要实施明确的奖惩结合方式,加大有效经验推广力度。
再次,建立清晰的利益机制。对于参与跨域风险治理的不同城市政府主体而言,首先需要调和、平衡的就是政府利益关系。建立利益机制是保障参与主体充分享受利益,实现利益分配最优化的重要渠道,它包括利益共享和利益补偿两个部分。其中,利益共享是跨域风险治理的前提,有效的利益共享有利于维系跨域风险治理活动的稳定性、持续性。但现实中,不同城市政府参与跨域风险治理的收益是不均等的。当跨域风险被成功化解,它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风险转变为突发事件后的社会经济损失,这一潜在收益对风险发生城市体现的尤为直接和明显。而对于风险波及地城市而言,不仅获利十分受限,还不可避免地存在成本投入损耗问题,这种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失衡很可能会破坏城市政府参与的积极性。利益补偿机制旨在化解这一问题,它通过调和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帮助跨域协同治理维系长远发展。然而,具体到城市跨域风险治理领域,相关的利益协调机制和资源补偿机制尚未成型。未来可尝试结合区域间共补和第三方激励两种渠道,丰富专项基金、资金补偿、专业人才培训、应急平台搭建等补偿方式,鼓励跨域城市共同体就跨域风险协同治理中的利益关系达成共识,努力实现区域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构建稳定的信任机制。在跨域风险协同治理过程中,各城市主体拥有平等且独立的治理权,缺乏来自治理体系和整体性治理理念对跨域协同的制度硬约束。基于此,寻求一种有效的、促进合作的软约束显得极为重要。信任机制是软约束体系的重要内容。信任的本质是承诺被兑现的程度,高水平的信任不仅能促进合作的生成,同时还能保持合作的灵活性与持续性,并降低合作成本。维系主体间的相互信任是达成城市区域内外安全合作的必要基础。为此,一方面,要积极打造跨域城市共同体自身的政府信誉,结成地区性信任联盟。大多数的城市政府在跨域风险协同治理中都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备难题,这增加了它们资源投入的风险以及跨域合作的监督成本。通过鼓励政府主动守信,并在跨域合作中结成信任联盟的方式,塑造城市良好的信誉形象,营造跨域间的互信文化。另一方面,要构建与信任机制相匹配的监督机制,纵向上强化综合性协调机构对跨域城市共同体守信情况的监督,横向上实现各城市主体相互之间的联合监督。在此基础上,增加城市政府违约失信的成本和代价,以帮助增强城市跨域风险治理共同体的守信意识和信念,促进信任关系的建立和维系。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